重庆市南岸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
各中职学校:
为依法合规开展中职资助,促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要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0〕262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0〕72号)、《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10〕1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审核材料要求通知如下:
一、学生申报
(一)享受国家助学金(生活费)申报材料
1.填报《201至201学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1)。
2.提交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若未办理身份证,需提供学生户口户主页(须盖有省、市级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增减页、学生本人页复印件(本人页上要有对应的身份证编号)。
3.重庆市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还需提供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及最近发放记录复印件。若无发放记录,需由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原件),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就读中职前的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报材料
1.填报《201至201学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附件3)。
2.提供户口薄复印件(须包含户口户主页、增减页、学生本人页),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具体内容见下表(可一项或多项):
受 助 类 别 | 需提交的印证材料 | |
城乡低保户子女 | 城镇 低保户子女 | 上年度及本年度已实际获得政府资助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及最近发放记录复印件,若无发放记录,需有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原件),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 |
农村 低保户子女 | ||
农村贫困家庭子女 | 农村建卡 贫困户子女 | 有效《农村贫困户证》复印件。若无贫困证,需有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原件),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 |
孤 儿 | 适龄孤儿 | 《孤儿证》复印件。未取得孤儿证的,需提交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证明材料或国办福利机构适龄孤儿证明(证明上经办人需签名)。 |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 本人身患重大疾病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 |
父或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 具有相应资质的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材料。 | |
父母或本人重度残疾(一、二级) | 对残疾人及等级的认定依据为残疾证。若无残疾证,需有当地主管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原件),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 | |
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 其他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等,应由街(镇)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 |
1.所有证件复印件与原件必须一致,不得篡改作弊。
2.填报的表册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整洁规范,不得随意涂改。
3.所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均要求使用A4纸。
二、学校初审
(一)材料受理
学生申报材料由班主任受理。受理学生材料时,应对材料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补正。发现学生不符合受助条件的,应拒收申报材料,并作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政策把握不稳的,应咨询相关人员再作处理。
(二)材料审核
学校成立审核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学生提交的各类证件的复印件,须与原件进行逐一核对。核对无误后,由核对人在复印件正面签署“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审核后,证件原件退还学生自行保存。对学生提交的非证件类材料,应收存原件为有效证明材料。
(三)资格判定
学校审核小组对各班提交的学生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应严格根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申请学生是否符合受助条件进行判定。对上表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类学生,应从严掌握政策界限,确保此项资金用于资助真正贫困的学生,避免资助范围随意扩大和引起学生内部非议。
(四)名单公示
受助学生资格初定后,学校应在醒目处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立即进行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要求作出处理。对张贴公示的名单,学校应形成影像图片资料存档。
三、汇总上报
(一)数据汇总
受助学生经初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应汇总填报《201至201学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报花名册》(附件2)、《201至201学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住宿费申报花名册》(附件4)、《201至201学年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申报统计表》(附件5)。
(二)材料上报
1.各类表册汇总填写后,学校应按职责和权限完成内部审签和盖章手续,相关人员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各类上报表册审签完成后,学校应将其报送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属于技工学校的,还须先报送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资助材料审核(在相关表册指定位置加盖公章),再交区资助管理中心。
3.对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的一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上报相关汇总花名册时,应将学生申报材料按汇总花名册顺序对应装订成册(装入档案盒)一并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对申请减免学费和住宿费的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所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生活费)的学生,学校只上报汇总花名册,学生基础材料由学校归入资助档案保存。
4.各类上报表册及应提交的学生基础材料于每学年初即10月14日前交至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逾期不报的由学校自行承担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